11月2日下午,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简称IPO)代表团一行20余人拜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金克胜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姚欢庆副秘书长、张广良副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张吉豫理事、张勇凡理事等共同会见了IPO代表团。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双方召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共同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知识产权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
IPO成立于1972年,总部设在美国,是一个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服务的国际性行业协会,也是唯一一家为全球所有行业和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服务的协会。
此次来访的代表团包括IPO亚太事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理事,辉瑞公司高级副总裁及副总法律顾问,高通公司知识产权政策副总裁、宝洁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等。
金克胜副会长首先向IPO代表团赠送了由刘春田教授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并代表刘春田会长对代表团的到访表示欢迎。他表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积聚了全国最优秀的知识产权教学和科研人员。此次IPO代表团的到访,将进一步推进两大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的改革和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随后,双方围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及其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案例指导制度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对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扩大行政机构判定行政侵权权力条款的看法”、“商业秘密法立法在中国是否可行”以及“中国是否会建立‘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等五个专题展开研讨。
张吉豫理事首先介绍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制定的背景及其面临的几点争议。她指出,在中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专利申请中80%以上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而许多中小企业在对待职务发明上又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立法者的初衷是为加强企业对于发明人的激励,从而促进创新,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的空间。此次《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核心部分在于强化职务发明报酬与奖励最低限度制度,要求建立发明人通知系统,并加强行政机关管制。对于该《草案》,学界和实务界认为其忽视了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且部分规定加重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成本,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将造成不利影响。
张广良副秘书长认为,现行法律完全能够解决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问题,《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并不存在急迫性。依据现行的法律,雇主对于发明人负有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义务,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如无约定,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对于雇主和雇员约定的标准过低的问题,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手段予以解决。
金克胜副会长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指导基地的主要顾问之一,全程参与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指导基地的建设工作,他就“案例指导制度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这一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例指导制度不会动摇这个基础,而是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补充。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案例指导研究基地,截至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有500余件判决援引了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探索者,也是最先开始研究和探索案例指导制度,这对于今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将发挥出重大影响。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今后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做进一步推广。
为了让IPO代表团进一步了解《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张吉豫理事首先简单介绍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基本情况。张教授指出,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专利行政机构的范围。现行专利法中,地方专利行政机构的设立仅限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此次修改则扩展至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这一修订引起的争议在于我国是否拥有足够多具备专业背景的人才,以在更多的行政机构中履行相应的职责。此外,在我国已经设立三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情况下,扩大专利行政机构范围的举措稍显多余。(2)增加了专利行政机构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对重复侵权行为予以罚款等多项职责。
张广良教授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之所以要扩大专利行政机构的权力,其原因在于,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代表的专利行政机构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时间长、举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四个问题。但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这四个问题都存在可讨论的余地。中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屈指可数的,举证难的问题在各国法院都同样存在,赔偿高低则与专利质量密切相关。
对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IPO代表团提出了“赋予行政机构主动调查的权力是否会导致不正当执法”、“行政机构范围扩张是否会导致执法不统一”等疑问。副秘书长姚欢庆教授和张广良教授一一给予了解答。
美国于今年4月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2016》,该法案一经颁布,商业秘密所有者将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以阻止其商业秘密被盗用。因此,IPO代表团特别提出了“商业秘密法立法在中国是否可行”这一议题。对此,副秘书长张广良教授认为,从现行立法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目前暂无商业秘密法单独立法的必要性。金克胜副会长补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份出台了一项三合一重要举措,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也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一举措有利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会议最后,金克胜副会长发表结束致辞。他表示,从此次会谈可以看出,中美知识产权的研究者有许多共同关注的领域,今天所探讨的五个议题都是知识产权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IPO代表团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的关注之深,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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