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支持的“知识产权司法程序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宿迟表示,程序问题是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关键一步,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改革以后整个的诉讼形态。整个司法生态如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跟程序问题息息相关。刘春田随后表示,知识产权司法程序,是一个专业的问题。我们的工作越是专业化,就越是接近于科学,就越是和包括自然科学之内的所有科学浑然一体。这个命题说明了我们需要追求科学。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学,都是以科学为目的。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取得和认定十分复杂,比如证明标准不一、举证责任分担不同、证据保全、调取和鉴定采用的措施和手段不一等。而此次研讨会的上半场,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官,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首先以远程取证的效力与证明力为主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她表示,对于远程取证,需注意的是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目前远程取证引起的最大争议是法律效力问题,多数人认为远程取证是黑客技术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技术具有中立性,在具体案件中,若远程取证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反而有利于保护隐蔽性强取证难度高问题的权益,该行为就具有正当性,不属于非法取证。
近年来,相关部门通过网络视频等信息技术实施远程取证工作,效果良好,但实践中有些操作细节需要规范。远程取证工作,同样引起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的关注。范静波认为,原告通过远程取证获取的证据,只要被告不能提供反证,就可以认定为初步证据。远程取证的认定,根本上是证据标准强度的问题。在远程取证的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被认定为可以达到高度概然性的一个原因是该取证手段具有一定可靠性,另一原因是被告也可以就自己主张提供证据。从司法政策上考虑,如果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相当于增加了证据标准强度,将会导致大量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也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把原告证据作为初步证据认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众达律师事务所顾问周云川则通过介绍美国证据开示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意见建议。他认为,虽然我国现在存在有限的证据开示,但目前法律还没有完整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加大证据保全的同意率和执行,增加书面证据开示等方式,从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完善。
在上述3位嘉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晓丽纷纷结合自身多年审判经验发表自己的见解。
刘晓军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诉讼诚信问题;第二是举证责任问题;第三是依职权取证问题。在证据问题上可以适当区分举证责任,定性方面的证据原则上由原告举证,赔偿方面的证据可以适当由被告来举证。
杨静表示,远程取证的争议问题在于技术问题和举证责任是否需要转移的问题。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需要社会诚信、律师诚信、法院诚信、制度互动等多方面的驱动。
张晓丽则就证据开示制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撑证据开示制度,但缺乏细致性规定。完善这个制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专家学者可以适度的借鉴国外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确立适合我国证据挖掘的细则和规定。
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作为当事人一种诉讼策略,逐渐呈现递增趋势,在某地方法院凡是涉及外地被告的案件,几乎都提出了管辖异议,并几乎又都提出管辖争议的上诉审。从异议受理到二审的最终解决,一般需要2到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影响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研讨会下半场则以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为主题展开探讨。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改革方向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应向健表示,在大保护格局下,有观点认为行政执法应基于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功能,同时赋予调解和仲裁权力。还有观点认为,行政保护的立足点是管理与服务,只起辅助作用。这就导致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跨省市区管辖的实践途径是以社会为基础,以司法为主导,行政辅助管理和服务。无论司法管辖格局的改革方向如何,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区域管辖必须立足区域示范法的主导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了众多司法管辖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三庭庭长杜长辉表示,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技术合同的管辖问题,二是对于一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上诉管辖问题,三是基层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如对大标的案件、本区域重大影响案件该如何认定,四是垄断案件的管辖问题。
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姚兵兵介绍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基本情况及其管辖特点,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跨区管辖利弊。他认为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域的适当分离,有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科技创新。虽然跨区域管辖会带来一些问题,但这些不利因素都可以在日后不断克服。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则提出了高标的额的技术合同管辖法院问题。虽然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5号通知,12号规定和338号通知,但不同法院对这三个文件有不同理解,适用也有所不同。所以从律师角度,希望未来对该类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一个统一规定。
由于当事人跨度大、管辖范围规定不同、相关的利益驱动、文件收发卷宗整理事务繁重等原因,导致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周期长,异议审理驳回比例大等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他建议从立法上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类型化案件实行速审速裁、建立更加科学的卷宗移送和管理制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赵盛和认为,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有老难点还有新问题,老难点在于赔偿数额决定难、技术设施认定难。新问题则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一审案件范围是否受诉讼标的限制、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他中院间的业务协调等问题。
跨省市区域管辖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现有的审判格局,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跨省市的区域管辖的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健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协调审批具备条件的省市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管辖问题。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俊则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拖延诉讼的问题,分享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意见,她表示该意见虽然可能超越了诉讼法,但确实解决了基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作为企业代表,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田宁表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的优点在于统一执法尺度和适用、便于提高司法诉讼的效率,其缺点是存在诉讼便利问题。他认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将是一个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虑行政与民事的两大程序及级别管辖问题,稳步推进跨区域集中管辖。
研讨会接近尾声,刘春田表示,法律的本身是技术,技术发展要符合科学规律,法治就是追求科学的过程。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通过良性正面的裁决结果修复被破坏的经济关系。希望能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委员会这个平台,相互了解、促进交流,为中国法治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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