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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添加日期:2019-06-20   浏览量:716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符合其宗旨的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企业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合同文件及其附件、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一、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经办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起草,并由秘书长初步审查。

二、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
(二)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三、合同的签订
(一)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事先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二)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项目经办人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六、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合同履行时,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微信公众号:北京阳光知识产权基金会

版权归有: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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