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正在向全社会征询意见和建议;其中,《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修改条款涉及卡拉OK行业。而在现实中,卡拉OK行业的版权纠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纠纷诉讼占比最大的案件,其中有许多热点问题值得研究探讨并提出专业意见,以便能对相关修法、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起到积极作用。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7月25日通过腾讯会议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刘春田会长做了开幕发言,会议邀请了业界专家学者、各级法院法官以及产业界人士分别从“视听作品的理解和在卡拉 OK 行业里的运用”以及“大数据时代下的技术手段与司法实践”两个议题角度进行了集中深入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主持了议题“视听作品的理解和在卡拉 OK 行业里的运用”的发言讨论。
本环节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顾问马铁;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冯山泉;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杨雄文以及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分别以“从民法典的核心要义看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卡拉 OK 播放场所二合一版权收费的由来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大数据时代下的卡拉 OK 版权困局”、“视听作品立法条款的理解与提升原创作者利益份额的手段选择”、“点唱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探析”等为题作了发言。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雨峰、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做了发言点评。
作为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位发言嘉宾,秦元明就著作权法的修改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著作权法的修改,要遵循民法典精神,以保护私权为根。知识产权是私权,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充分保护权利,尊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这样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同时,著作权法的修改要立足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现在著作权面临的问题,是三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即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和权利的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涵盖新的客体形态和新的作品的应用方式;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很难将这些新的科技类型归入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类型或者权利之中。第三,要回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人人都可能成为视听作品的制作者,著作权被赋予更多的内涵,因此,著作权法的修改要对此予以回应,体现这个时代的发展要求。
李明德提出,在著作权法中确立音乐权利人(包括作者、集管组织)二次收益分配权利制度,是解决卡拉OK版权问题的一个有效路径。其个人认为,可以去掉“制品”概念,将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卡拉OK伴唱节目归于视听作品,但是,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首先应考虑是否经过授权,是否支付了对价;如若没有,就是侵权。即便经过合法授权,还应考虑音乐权利人(作者、集管组织) 的二次收益分配的权利;同时,建议就此提出立法建议,请立法机关在著作权法修改时予以考虑。
马铁首先介绍了卡拉OK行业的基本情况,VOD曲库的制作过程,以及二合一收费架构的由来,明确音著协和音集协只在传统卡拉OK(带包房)、且按“包房.天数”及固定收费标准的模式下存在“表演权费”和“放映权费”的“二合一”,不包含Mini-K等新兴卡拉OK模式和收费方式,也未与音集协在“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领域有过合作。之后从行业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发表了他的个人看法。他认为,不论是类电作品还是复制制品,对于超许可使用版权的,都属于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通过发起诉讼进行维权。
冯山泉认为,引起卡拉OK行业大量诉讼的原因是行业没有一套版权清晰的正版曲库;同时,整个行业存在权利主体不清、责任主体不清、法院判决标准不清、判赔没有厘清侵权的实际数量、判赔额过高以及黑色/灰色恶意诉讼存在等。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是可以参照对网吧等行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应用大数据技术,准确确定点播曲目及次数,精准赔偿数额。
杨雄文提出,引起卡拉OK行业混乱的原因主要是利益平衡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卡拉OK行业管理中改变以往的对象思维模式,建立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出发,分清行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熊文聪通过对点唱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探究,认为供卡拉OK伴唱使用的音乐电视MV不是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也不是录像制品,而是音乐作品。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建议引入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制度,来解决共同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问题。
李雨峰在点评时,赞同嘉宾提出的尊重民法典关于保护私权意见、确立音乐权利人(包括作者、集管组织)二次收益分配权利制度的建议以及去掉“制品”规定的意见。同时提出,在坚持著作权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应当灵活理解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可增加规定“向公众传播权”,以解决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区分问题。同时,还应对涉外著作权保护部分相关规定予以补齐。
张平在点评时说,综合六位嘉宾的发言,大家虽然对作品、制品的看法有些分歧,但对于著作权的理解是一致的,大家都认同对著作权的商业使用必须付费。也赞同嘉宾提到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遵循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的精神,在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双方都可以来用合同去约定权利与义务。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持了议题“大数据时代下的技术手段与司法实践”的发言讨论。
本环节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亦非、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邓丹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张学军、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会长肖朝晖分别从“卡拉 OK 版权司法的变化”、“涉 KTV 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难点问题破解”、“大数据时代下司法如何为卡拉 OK 版权乱局提供良好的导向”、“卡拉 OK 著作权案件审理中有关利益平衡的思考”以及“版权乱局,卡拉 OK 行业不能承受之重”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宋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尹为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谢甄珂、王亦非、邓丹云分别介绍了各自所在法院审理卡拉 OK 版权案件情况。针对案件量大幅上升的现状,各级法院都在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下,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呢变化,寻求促进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谢甄珂认为,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促进行业集体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基本原则下,在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坚持过错原则以及法定赔偿原则。具体到卡拉OK版权案件的审理,由于行业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新科技手段的介入等因素对法院审判该类案件提出更多问题,需要判断权利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权利分配多元等具体问题。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对第15条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将作品和制品统一到视听作品,不再保留录像制品的规定。
王亦非提出,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对于解决大规模的授权和降低授权成本,扩大著作权作品传播是一个最佳的规则,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过程当中一些瑕疵或者不完善就否定这个制度,要坚持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在审理卡拉OK版权时,可以参考收费数额,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计算损失赔偿。
邓丹云提出,应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面充分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大量卡拉OK版权案件案件,一方面采取联合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调解的方法,化解诉讼;同时严格权利审查,对于权属不清的案件,要求落实举证责任。她也提到,在赔偿额方面法院面临着很大的困惑,无论法院做出怎样的判赔,都很难达到希望的社会效果,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此外,对于作品与制品的区分,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在审理中都很难达成一致看法,希望上述问题能够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得以解决。
张学军介绍了有关“作品”与“制品”规定的由来以及对二者加以区分的作用。同时认为,对于卡拉OK版权问题,最终还是应该回到民法的范围来加以解决。关于收费与判赔问题,建议卡拉OK行业管理协会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匹配交易的数据库,与行业及司法机关共享,解决标准及判赔额不一的问题。
肖朝晖从卡拉OK行业从业者的角度谈了对整个行业状况的看法。首先,作为从业者,他认可版权使用必须付费的规则。但对于付费的标准以及费用的计算方法提出自己的看法。行业的管理者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计算出使用版权的次数与数量,从而做到清晰合理收费,避免矛盾,减少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产生。
宋健对上述嘉宾的发言作了点评。首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第八条第二款引入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协商和利益机制,是一个非常好的立法导向。这一机制的有效利用,可以促成各方达成利益协调与平衡。同时,赞成设置行政裁决前置程序的建议。这样可以发挥行政机关,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的利益使用者多方的协调作用,有效减少司法的案件量。第三,在收费问题上,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单一窗口收费制度以及德、日、美等国的完全市场制度,该项制度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管理,都须取得许可。未来的改革,肯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方面吸收发达国家成熟成功的经验,以解决卡拉OK行业的权利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根本性问题。
尹为认可宋健的点评意见,同时倾向于将电影作品和类电归于视听作品后去掉关于制品的相关规定。另外,建议协调好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促进行业发展。
会议最后,刘春田会长从民法典颁布的意义、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著作权法修改的原则以及卡拉OK行业版权问题解决的路径等四个方面做了总结发言。
他说,一个正常国家、正常社会的标志就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的出现,是中国真正走入法治社会的一个标记,也是进入一个正常国家正常社会的标志。民法典的颁布,使我们对民事权利、民事法律的整体有了一个系统化的概念;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我们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思维方式都会产生质的飞跃;民法典在改变人们观念、提升人们精神高度、提高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等方面的价值远远大于民法典具体使用方面价值。虽然知识产权法没有入典,但并不等于知识产权法游离在民法典之外。相反,知识产权的各个单行法已经是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的精神溶于民法典之中。著作权法的修改要从系统化的思维出发,更多地考虑民法典,以民法典为本,坚持私权保护、意思自治的原则。
关于对视听作品的讨论,刘春田会长认为,视听作品里面集约了著作权法当中太多的问题,也综合了方方面面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加之技术在其中主导、以及经济利益的考量、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这里是问题最多的地方,也是法制力量需要关照的地方。
具体到卡拉OK版权问题,赞成有嘉宾提出的不再区分作品与制品的建议,对于没有创作的传播者,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赞同宋健提出借鉴台湾地区单一窗口收费制的建议。从实践来看,大量的诉争反映出该行业的复杂性-,即利益主体多元、管理机制欠缺、诉讼规则不一等问题显露无遗。因此,要解决卡拉OK行业版权问题,一方面需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以及台湾地区等相关经验,同时也要深入行业内部,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坚持私权保护的原则下,了解各方诉求,权衡利益格局,充分运用当前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系统的制度体系,从而达到定纷止争、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
会后,研究会将汇总发言嘉宾的意见建议,并将组织“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和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报请有关机关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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