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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秀兰阳光优智” 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公益基金 实施细则(试行)

添加日期:2020-10-17   浏览量:53030


“鲍秀兰阳光优智”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公益基金项目(下称“本项目”)是由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婴幼儿发育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和宝秀兰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宝秀兰科技”)三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本项目旨在通过总结知名儿科教授鲍秀兰在婴幼儿发展领 域,尤其针对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多年积累并形成的先进理念和 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理论及实践体系”和“儿童早期发展评估机制”,保护知名儿科教授鲍秀兰倾注毕生精力、结合科学理论和长期实践形成的宝贵智力成果,惠及国内外更多需要帮助的儿童。本项目将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和创造者权益为主旨,激发更多儿童早期干预及康复领域医疗工作者 将行之有效的经验、规律和方法转化为知识产权,激发更多从事儿童早期干预及早期发展领域的医护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士,达到普惠更多家庭的美好目标。


专委会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支持,基金会提供基金管理,并与国内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的权威机构全面合作。


       本项目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支持开展面向早产儿、高危儿、发育迟缓、脑瘫及自闭症等儿童的早期干预、测试与评估、课程训练指导、行为发展跟踪等活动; 

2、资助本领域内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评估和指导训练方面的培训、课程与交流活动;

3、支持和推动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体系的科研、教学和普及工作;并支持鲍秀兰团队及从事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领域相关医学教育专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4、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的平台。借助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有效对接包括家长、基层医院和训练机构各方需求,提升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领域的数字化水平,统一评估和指导标准,缩小不同地区的差异。


本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专委会、基金会和宝秀兰科技三方根据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共同协商制定。


以下细则文字中涉及到的“项目”、“本项目”均指代“鲍秀兰阳光优智”。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项目委员会

本项目设立委员会,隶属于基金会,成员由基金会、专委会、宝秀兰科技以及捐赠方代表(从单次捐款超过20万人民币的企业和个人中选取)共同组成。


第二条 项目秘书处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成员由基金会和专委会、宝秀兰科技三方共同组成,负责整个项目资金募集、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运行                                          

第三条 捐赠方要求和捐赠流程

(一)捐赠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或开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自愿遵守项目实施细则。

3、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二)捐赠申请流程:

1、捐赠方填写《捐赠申请表》。

2、秘书处审核捐赠者资格。

3、资格审核通过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鲍秀兰阳光优智”捐赠协议》(以下简称《捐赠协议》)。

 

第四条 受赠方条件和申请流程

(一)受赠方需满足本项目以下四个方面中任一方面的要求:

1、申请资助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需提供评价受助儿童的标准材料(如:检测报告、家庭收入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等);

2、申请资助医疗资源欠发达地区的医师等人员培训的,需要提供相关的单位、职位、收入等证明;

3、申请资助学科研究的,需提交研究成果的相关资料,如发表的文章、团队简介、行业专家对成果的评审材料等;

4、申请资助行业体系化标准制定的,需提交相应工作方案、近期、中期、远期工作目标以及成果标准等。

(二)受赠方申请流程:

1、受赠方填写《“鲍秀兰阳光优智”受赠申请表》;

2、秘书处审核受赠方条件;

3、资格审核通过后,基金会与受赠方签订《“鲍秀兰阳光优智”受赠协议》(以下简称《受赠协议》)。

 

第五条 项目执行

(一)审核通过后,基金会与受赠方签订《“鲍秀兰阳光优智”受赠协议》。在充分考虑受赠方具体条件及捐赠方的捐赠意愿条件下由秘书处立项并向委员会报备,秘书处组织资源并监督执行。

(二)项目启动后,由受赠方向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跟踪报告》,秘书处定期公开。

(三)项目完成后,由秘书处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捐赠方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募集项目资金

捐赠方应当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款用于“鲍秀兰阳光优智”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根据资金管理规则统一调配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一)本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费用、项目推广费用、基金会项目管理费用。具体包括:

购买书本资料、教辅用具、训练课程资源;开展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相关的体系培训;开展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训练活动所需的平台软件、资讯信息等服务;计算机、投影仪等硬件设施、咨询和培训服务;授课教师及工作人员差旅费、劳务费,教学场地费等必要开支。项目实施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70%。

(二)项目推广费用包括: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劳务费、宣传费等。项目推广费不得高于项目总金额的20%。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费用:本基金会收取不高于10%的管理费。

(四)项目资金使用财务审计周期,应当与基金会财务审计周期相一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项目的执行及财务信息公开

       基金会将按照北京市民政局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执行及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捐赠方、受赠方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在经捐赠方、受赠方许可后,基金会可及时向社会公众、捐赠方、受赠方公开下列信息,并对本项目进行必要的宣传:

1、捐赠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捐款金额;

2、受赠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受赠金额;

3、其他基金会认为需要公开的本项目相关信息。

(二)以上信息中,如有捐赠方或受赠方希望不予公开的部分,捐赠方或受赠方需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基金会明示,基金会可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之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鲍秀兰阳光优智”项目委员会制定,并在与捐赠方、受赠方等各方接洽时获得认可。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婴幼儿发育专业委员会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宝秀兰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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