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法庭首次作出附执行条件判决 ——(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 一个时期以来,因专利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止,从而对关联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日益增多。个别案件中,还出现了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实质上系因专利权人自身的原因被中止,导致被诉侵权人无法通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进行对抗,引起双方重大利益失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侵权举证责任的影响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具有免证效力和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某实业公司诉称,其在履行与徐某伟经营的某模具厂之间的《模具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向徐某伟提供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可以同时调整溜冰鞋长度与宽度”的技术方案(以下简...
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判断 ——(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既未公开该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其含义的,应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在先合法权利的认定—(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仍然合法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可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 【关键词】 行政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在先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马某军是名称为“啤酒罐”、专利号为201830256...
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 ——(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 【裁判要旨】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关键词】行政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明显区别惯常设计手法拼合替换【基本案情】黄某毅系专利号为20183011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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