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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

添加日期:2012-04-02   浏览量: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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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次
一、 审计报告  2
二、 基金会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3
三、 资产负债表  4
四、 业务活动表  5
五、 现金流量表  6
六、 会计报表附注  7
七、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单位: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审计单位:北京中惠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4541958
传真号码:010-84541958
#

审 计 报 告

中惠天勤(2012)审字第02***号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基本情况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登记证号为京民基证字第002011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360332-3。2010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换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为刘春田,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光大国际中心1号楼601室,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
四、财务状况
  1、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截止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117,348.78元,其中:货币资金2,117,348.78元,对外投资0.00元,应收款项0.00元,其中:应收帐款0.00元、其他应收款0.00元,固定资产原值0.00元,累计折旧0.00元,固定资产净值0.00元。
  2、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截止2011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为102,690.00元,其中:流动负债102,690.00元、长期负债0.00元、受托代理负债0.00元。
  3、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截止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总额为2,014,658.78元,其中:限定性净资产2,000,000.00元,非限定性净资产14,658.78元。
  4、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度收入10,000.00元,其中:捐赠收入10,000.00元,政府补助收入0.00元,投资收益0.00元,其他收入9,828.78元。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度支出5,170.00元,其中:业务活动成本0.00元,管理费用5,170.00元,筹资费用0.00元,其他费用0.00元。
  5、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度公益事业支出0.00元,上年收入合计0.00元,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 元,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0.00元,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比例为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0.00元,行政办公支出0.00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支出的比例为0%。(公募基金会)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度公益事业支出0.00元,上年末净资产0.00元,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比例为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0.00元,行政办公支出0.00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支出的比例为0%。(非公募基金会)
五、审计意见
  经审计,我们认为,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财务报表已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北京中惠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一二年三月四日
#

基金会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2011年12月31日


基金会名称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
及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大支行
338956662302
财务机构名称
 
 
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
刘春田
专业技术职称
 
会计姓名
郭颖兰
专/兼职
代理记账中
介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主
管人姓名
 
税务登记号码
京税证字110102563603323
设 有 银 行 账 号 的 分 支 机 构、代 表 机 构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
 
 
 
 
#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2011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产
1
 
2,117,348.78
 短期借款
23
 
 
 短期投资
2
 
 
 应付款项
24
 
 102,690.00
 应收款项
3
 
 
 应付工资
25
 
 
 预付帐款
4
 
 
 应交税金
26
 
 
 存货
5
 
 
  预收账款
27
 
 
 待摊费用
6
 
 
  预提费用
28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7
 
 
  预计负债
29
 
 
 其他流动资产
8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30
 
 
流动资产合计
9
 
2,117,348.78
 其他流动负债 
31
 
 
 
 
 
 
流动负债合计
32
 
 102,690.00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10
 
 
长期负债:
 
 
 
 长期债权投资
11
 
 
 长期借款
33
 
 
长期投资合计
12
 
 0.00
 长期应付款
34
 
 
固定资产:
 
 
 
 其他长期负债
35
 
 
 固定资产原价
13
 
 
 长期负债合计
36
 
 0.00
 减:累计折旧 
14
 
 
 
 
 
 
 固定资产净值 
15
 
 0.00
受托代理负债:
 
 
 
 在建工程
16
 
 
 受托代理负债
37
 
 0.00
 文物文化资产
17
 
 
    负债合计
38
 
 102,6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8
 
 
 
 
 
 
固定资产合计
19
 
 0.00
 
 
 
 
 
 
 
 
净资产:
 
 
 
无形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
39
 
 14,658.78
 无形资产
20
 
 0.00
 限定性净资产
40
 
2,000,000.00
 
 
 
 
净资产合计
41
 
2,014,658.78
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
21
 
 0.00
 
 
 
 
资产合计
22
 
2,117,348.7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2
 
2,117,348.78
单位负责人:                        制表:                         复核:
#
  业务活动表  
     
编制单位: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2011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上年数
本年数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一、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
1
 
 
 
10,000.00
 
 10,000.00
  提供服务收入
2
 
 
 
 
 
 
  商品销售收入
3
 
 
 
 
 
 
  政府补肋收入
4
 
 
 
 
 
 
投资收益
5
 
 
 
 
 
 
其他收入
6
 
 
 
 9,828.78
 
 9,828.78
收入合计
7
 
 
 
19,828.78
 
 19,828.78
二、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
8
 
 
 
 0.00
 
 0.00
 (二)管理费用
9
 
 
 
 5,170.00
 
 5,170.00
  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行政办公支出
 
 
 
 
 5,170.00
 
 5,170.00
         其他
 
 
 
 
 
 
 
 (三)筹资费用
10
 
 
 
 0.00
 
 0.00
 (四)其他费用
11
 
 
 
 0.00
 
 0.00
费用合计
12
 
 
 
 5,170.00
 
5,170.00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3
 
 
 
 
 
 
四、净资产变动额(若为净资产减少额,以“-”号填列)
14
 
 
 
14,658.78
 
 14,658.78
单位负责人:                        制表:                         复核:
#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2011年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金额
一、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
2
2,010,000.00 
收到会费收到的现金
3
 
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
4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5
 
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
6
 
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7
109,828.78 
现金流入小计
8
2,119,828.78 
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
9
 
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
1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1
 
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12
2,480.00 
现金流出小计
13
2,480.00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14
2,117,348.7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15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16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的现金
17
 
处置固定资和产无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金
18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9
 
现金流入小计
20
0.00 
购建固定资和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1
 
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2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3
 
现金流出小计
24
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
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6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27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
 
现金流入小计
29
0.00 
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
30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2
 
现金流出小计
33
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
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3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6
2,117,348.78 
单位负责人:                        制表:                         复核:
#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会计报表附注
截止2011年12月31日
(除特别说明,以人民币元表述)

  一、基本情况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于2010年12月29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登记证号:京民基证字第00201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60332-3。法定代表人:刘春田。
  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资助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领域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及设立奖助学金等有利于本学科发展的公益活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会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三、主要会计政策
  1、 会计制度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 会计期间
  本基金会以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业务,按业务实际发生日(当月1 日)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月(年)末对货币性项目按月(年)末的市场汇率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用途及性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或予以资本化。
  6、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短期投资指本基金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7、 坏账核算办法
  本基金会的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年末数的 %提取。也可按账龄分析,即对账龄在一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三年以上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
  本基金会的坏账确认标准:
  (1)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 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8、 存货核算方法
  (1) 存货分类:本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2) 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本基金会材料、物资、商品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材料、物资、商品等按先进先出法计价。
  (3) 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4)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原则:
  本基金会在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年度可变现净值回升,应在原已确认的跌价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9、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 长期股权投资
  本基金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
  本基金会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按直线法计提利息及摊销债券折溢价。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本基金会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 固定资产计价及其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1)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2)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算。
  年限平均法(直线法)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原值的5%以内)确定其折旧率,年分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
20年 5% 4.75%
机器设备
5年 5% 19%
运输设备
5年 5% 19%
电子设备
3年 5% 31.67%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年 5% 19%
其他设备
5年 5% 19%
  (3)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必计提折旧。
  11、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12、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本基金会对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各种无形资产在其有效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按10年摊销
  13、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14、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基金会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1) 该义务是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确认原则
  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利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定或(和)用途限定,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6、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本基金会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收入;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四、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种类 币种 年初账面余额 年末账面余额
现金 人民币   0.00
银行存款 人民币   2,117,348.78
合  计     2,117,348.78
  2、其他应付款

项  目 年初账面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减少额 年末账面余额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100,000.00   100,000.00
代付款项   2,690.00   2,690.00
合  计   102,690.00   102,690.00

  3、净资产

项  目 年初账面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减少额 年末账面余额
1、限定性净资产   2,000,000.00   2,000,000.00
2、非限定性净资产   14,658.78   14,658.78
合 计   2,014,658.78   2,014,658.78
  该基金会于2010年12月29日成立,建账在2011年度,故没有上年数。
  4、大额捐赠收入
  
捐赠人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限定性 非限定性 小计 限定性 非限定性 小计
1.原始基金积累   10,000.00 10,000.00      
其中:捐款   10,000.00 10,000.00      
   捐物   0.00 0.00      
合  计   10,000.00 10,000.00      
5、管理费用

项 目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1.行政管理人员费用
   
2.行政管理事务物品耗费和服务开支
5,170.00  
3.行政管理事务所用资产折旧(摊销)及运行维护费用
   
其中:房地产损耗及使用费
   
   交通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
   
4.资产减值及处置损失
   
5.记入管理费用的税费
   
其中: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合   计 5,170.00  


 

  五、理事会成员和职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1、列示本届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人数、领取报酬的金额

姓名 工作单位 是否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的金额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0
傅强国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0
黄士林 广东圣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0
朱仲明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0
翟雪梅 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主任 0
刘瑞起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 0
徐驰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创始合伙人 0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人数:0人;
  领取报酬的金额:0元。
  2、列示本基金会职工总数(不含支付劳务费人数)、各部门职工数量、工资总额、人均工资(不含支付的劳务费)

本基金会职工总数 各部门职工数量 工资总额 人均工资
负责人2人 负责人2人 0元 0元

  六、在计算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时需要具体说明的事项
  本基金会无公益事业支出。
  七、重大公益项目收支明细表
  本基金会无重大公益项目。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关联方交易。
  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本基金会无固定资产。
  十一、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
  十二、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受托代理业务。
  十三、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重大资产减值情况。
  十四、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
  十五、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接受劳务捐赠情况。
  十六、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会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会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二〇一一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有关附注,系我们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

  基金会名称: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日期:2012年3月4日
  日期: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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